1.性質差別:
受災戶慰問金為慰助性質;安遷救助金為法定救助。
2.申請資格差別:
(1)受災戶慰問金:家戶因經工務局緊急評估後張貼紅、黃單者,依照戶內實際居住人口發給慰問金。
a.「紅單」:每位實際居住人口發給2萬,最多5口,每戶最高10萬元,並切結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不得再返回張貼紅單之房屋居住。
b.「黃單」:每位實際居住人口發給4千,最多5口,每戶最高2萬元。
(2)安遷救助金:家戶因地震造成房屋受損,並符合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4條規定,發給對象為須設籍且實際居住之人口。
發放金額:每位設籍且實際居住人口發給2萬,最多5口,每戶最高10萬元。
※受災戶慰問金與安遷救助金可重複請領,惟安遷救助金規定民眾須設籍且實際居住,且應符合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或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或是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等嚴謹的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