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壞評估:
對於已被判定為紅、黃色危險標誌之建築物,由當地區公所造冊報送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委託臺南市建築師公會(06-2955770)、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06-3115135)、臺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06-2994493)進行「損壞評估」,給予民眾拆除、修繕、補強工法等專業建議,並概估修復、拆除重建費用,評估費用由市府支應。
2.解除列管(解除危險標誌):
(1)紅單者:
A.修繕:建築物受災之結構構件,經修繕達原有建築物可正常使用狀態,檢具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出具之結構構件修繕結果報告書,報請市府同意後解除。
B.補強:建築物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補強(限合法建築物),檢具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之補強設計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報請市府同意後解除。
C.拆除:建築物拆除完竣,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市府同意後解除。
(2)黃單者:
修繕達建築物可正常使用狀態,或排除鄰近建築物危險情節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市府同意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