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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府都發局容積率獎勵皆遵循中央法規,一切合法合規,勿刻意錯置時間抹黑

    臺南市自民國88年開始全面實施容積率管制,但原市部分地區現行容積率較低,相較於六都其發展明顯受限。

    考量城市發展意象及容受力,因應縣市即將升格合併,及城市生活型態的改變,過去以傳統透天建築型態為主的南部房地產市場,也逐漸可接受大樓型態的產品,為促進多元風貌的建築型態,塑造都市景觀軸線,市府於98年10月訂定原市發展軸線兩側容積獎勵機制「臺南市都市發展軸線第一期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專案通盤檢討案」,透過獎勵及回饋方式提升容積率,以帶動市中心區公園道周邊之發展,同時於98年12月「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新增「鼓勵大面積基地」開發之規定,以帶動市中心區之發展。

    有關東區工2工業區變更案,係依據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案件,於99年8月發布實施案件。上述案件辦理期間,全國尚無容獎上限之規定,全國皆然,一切程序均符法令規定。

    後續上述案件因應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全國容積獎勵浮濫,於103年(2014年)內政部訂定容積獎勵上限20%之全國性規定,經市府於103年8月公告前開獎勵已不適用,自103年8月後皆遵循中央訂定之法規辦理。

有關媒體人影射在2014年至2017年間用內部自行創制的施行細則等事宜,經查與上述案件之時間點均未符合,顯為誤植或抹黑。


標籤:#容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