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沙卡里巴市場第86至93號等8鋪位使用人與本處依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辦法訂立契約,該使用人後違規轉租予冠津海鮮粥使用,雙方雖有依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自行經營認定要點第三項第三款訂定合夥經營合約書,但並未依法經公證人辦理公證。
二、市場處表示,本案已於109年5月函文林姓使用人限期改善,經查期限內並無相關改善,本處依規定於109年6月17日終止契約,並於6月18日派員前往辦理點交作業。
三、109年6月18日市場處與警方至該8鋪位點交時,查明實際占用人為冠津海產粥,現場已同步告知該業者,林姓使用人與市府合約已依法終止。然因搬遷與找尋新地點需要時間,已寬限請業者於109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空鋪位,如屆期未遷讓將依法強制收回。
四、針對公有市場轉租情況市場處將全場查察,如有轉租違規行為,將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時若未改善者,將終止契約收回鋪位,以維持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並維護本市所有市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