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西港農地重劃區提起差額地價訴訟案件,其中一案訴訟標的為同一筆土地有5個共有人,每位共有人個別就其應繳差額地價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法院判決定讞結果部分原告勝訴,部分原告敗訴,全區訴訟案件亦是勝負各立,本府應尊重法院判決,並依個案判決結果辦理。
本案係農地重劃錯誤依法進行的差額找補,並非地籍圖重測之面積差額找補。「農地重劃條例」及該條例前身「土地重劃辦法」,皆明定重劃費用之負擔與地價之補償皆為必要之手段,故農地重劃區內參與交換分合之土地,倘有實際面積與分配面積不符或計算錯誤情形,應辦理差額地價補償及相互找補。因早期農地重劃實際交付土地面積與登記簿面積不符,為維護保障地主實際使用土地之權益,依上開法令規定應辦理重劃面積更正及差額地價找補,且有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予以維持,又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依法院判決結果並無罹於時效之情形。本案之爭議係在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前即已發現,並於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前依農地重劃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重劃錯誤面積更正,而非地籍圖重測公告後始生爭議。
依法院判決理由,差額地價相互找補是公法上的義務,存在於農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當事人取得抵費地所有權後自應繼受公法上義務。基於不當得利之調整財產上不當歸屬之法理,差額地價相互補償之公法義務均附著於農地重劃區內「所有」土地,不因其性質是否為劃餘地(即抵費地)而有不同,亦附隨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由取得系爭土地之後手即當事人繼受之。衡諸其目的,乃係為衡平各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間之利益,以避免因土地重劃而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不當利益,抑或權益遭受侵害。過去因農地重劃錯誤而進行的差額找補,針對面積減少部分,地政局亦給予合理之補償。縱觀本案訴訟結果當事人間勝負各立,因此為個案之爭執,非具有通案性,不應依個案之判決結果涵攝全案,而不辦理差額地價找補,行政機關仍應依法院判決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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