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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7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獎勵申請須知

凡參加107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請擇依下列申請方式,提出申請:

(一)個人申請

檢附申請表(附件1)、切結書(附件2)、領據(附件3)、戶籍證明文件影本(戶籍資料請繳交近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戶口名簿,不接受身分證申請)及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影本部分請簽名或蓋章),親送或郵寄至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校(團體)申請

  1. 檢附每位通過客語認證合格者之申請表(附件1)、切結書(附件2)、戶籍證明文件影本(戶籍資料請繳交近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戶口名簿,不接受身分證申請)及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影本部分請簽名或蓋章)。
  2. 請領清冊(附件4)、學校(團體)授權同意書(附件5)及代領人切結書(附件6),親送或郵寄至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領取人若為18歲以下者,切結書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四)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請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或「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擇一申請本客語認證獎勵(禮券)或申請行政獎勵(敘獎);若申請本客語認證獎勵(禮券)者,則需檢附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附件7)。

(五)受理期間:

請於108年3月25日前,檢齊申請表件及佐證文件資料親送或郵寄至本府;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資料不全者,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六)申請資料送交方式

  1. 郵寄方式:請寄至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科,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6樓宋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於信封上註記『臺南市107年度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2. 親送方式:於上班時間內(下午5時前),送至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科宋小姐收。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定獎勵金(禮券),並請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1. 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府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2. 違反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3. 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