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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臺南勞檢開罰1197件,勞工局為勞工權益把關!

       107年度截至11月底,本府勞工局勞檢中心實施4,460次勞動條件檢查,裁處1,197件,罰鍰金額總計5,046萬9,000元,此外亦有辦理13場次之勞動基準法宣導會。依據勞動條件檢查及裁處件數分析,以出勤紀錄未置備或未覈時記載27%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計23%每七日未有一日例假日休息18%等分佔違法事項前三名(如附表一);若依行業別比較,以製造業24%批發零售業19%住宿及餐飲業14%分佔違法業別前三名(如附表二),前述違規事項及業別,將列為108年勞動條件宣導、輔導重點。

       農曆除夕即將來臨,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有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有關勞工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之出勤、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同時過年前後期間為國道客運、零售量販店、儲配運輸物流業等之業務量高峰期,勞動條件常被忽略,因此本局將另對上述高工時行業進行勞動條件檢查,以期每位勞工平安過年。

       提醒事業主自108年1月1日起,修正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3,100元(月薪),每小時基本工資比照調升至150元(時薪),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農曆除夕及春節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明(108)年度2月4日至2月7日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支薪。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應放假之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所稱工資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另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按時計酬者,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內,則應依150元×2倍=300元/時計給。

       農曆除夕及春節遇例假及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遇勞工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而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若勞雇雙方所約定之休息日及例假,剛好落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今年2月4日至2月7日)期間者,雇主應在其他工作日補假2日給勞工;另事業單位亦可比照或參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並與勞工協議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例如:1月19日(六)與2月8日(五)互換,讓勞工得以有連休之機會。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提醒,各行各業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雖行業間之屬性不同,仍希望企業主能確遵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法之情事,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外,本局亦會依法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不可不慎。此外王鑫基局長再次呼籲,勞資共同打拼,相互體諒,以期勞資共榮。

 

發稿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中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