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縣市合併改制後法規整併,市府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並於101年12月25日施行,解決了管理委員會須自負盈虧的負擔與困擾,而由區公所編列預算負擔水電費、修繕費等支出,是以服務全體市民為目標。
區公所除了依管理辦法所訂收費基準收取,得視實際情形以不低於下限另訂收費標準,惟經區公所認定屬公共、公益性質活動,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
此外,活動中心既屬市有財產,公有財產則由公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而活動中心所收取之費用,應按規定全數繳入市庫,區公所並視活化收入情形,回編預算給活動中心使用,以鼓勵並加強提升使用率。
市政府一向是以市民的利益為優先考量,里活動中心收費,會請管理機關區公所依市民的實際需求,適時檢討修正,讓里社區活動中心之設置、使用及管理更臻完善。
承辦人 : 自治行政科 施卉美 電話2991111分機1079
聯絡人: 自治行政科 張月霜 電話 2991111分機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