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公告事項:更正「鹽水往學甲區南13線道路拓寬工程」第1場、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函及市政公告刊登法令依據引用,特此公告周知。
一、本府為興辦上述工程,於112年6月7日府工新三字第1120736032A公告、112年6月7日府工新三字第1120736032B函檢送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及112年6月7日刊登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市政公告;112年8月10日府工新三字第1121036016A公告、112年8月10日府工新三字第1121036016B函檢送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及112年8月14日刊登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市政公告。
二、有關第1場、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函及市政公告刊登法令原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發布之「申請徵收前 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業於111年2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10260791號令廢止,故更正第1場、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及市政公告刊登法令依據引用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更正第1場、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函之法令依據引用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