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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移安平漁港無籍船(筏)

      107年度安平漁港經清查有多艘無籍船(筏),為免合法船(筏)停泊權遭排擠,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本於代管機關權責,將於107年12月25日起移除安平漁港無籍船(筏),呼籲船(筏)所有人於期限前自行移除。

       為維持安平漁港的秩序與安全,確保合法漁船筏的航行、泊靠權益,臺南市政府依據漁港法第17條規定,於106年10月11日公告106年10月30日起,除移安平漁港無籍船(筏),並於106年11 月移除安平漁港無籍船(筏)及載具14艘。因107年度經清查仍有多艘無籍船(筏),將再於107年12月25日起移除無籍船(筏)。爰周知無籍船(筏)所有人,請自行移除;未移除者,12月25日起市府將視同廢棄物予以清除,所需費用由無籍船(筏)所有人負擔。

      漁港所呼籲目前泊靠於安平漁港的無籍船(筏)所有人,儘速完成程序補申請,或另覓泊靠區停泊。

發稿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林淑蕙      電話:06-2991111-8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