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救助案件,受災戶逾公告救助10日(工作日)以上方送件申請救助,該管公所能否受理?又若為交通中斷等特殊因素,導致受災戶逾時申請救助,公所能否受理?
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十日(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漁會協助,逾期不予受理。」
二、 少數確有因道路交通或通訊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請依農委會88年11月15日(88)農輔字第88152274號函略以:「...受災戶倘因道路交通或通訊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及時提出申請,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個案核實認定後,於申請表或受災證明書上加註說明,逕予同意受理。」辦理。